小学生开车撞人(江西一初三女生斑马线上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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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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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学生开车撞人,江西一初三女生斑马线上遇害?
太痛心了!
眼看着这样一个已经长到这么高的妙龄少女被一个像张开血盆大口的公交车卷走,已经为人母的我太难受了!她的家人得多痛苦,如果是独生子女,失去唯一的孩子恐怕是灭顶之灾!
心疼女孩的同时,我想吐槽一下公交车的“路怒族”。
公交车,本来是方便市民通行的,但是,现在很多公交车马路上横闯直撞的特别多,遇到小车不想让,遇到行人懒得让,因为它们是马路上的“庞然大物”,而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傲慢。有好几次开车遇到公交车,明明我开在他们前面,而且前面空余的地方并不足够他们强行加塞,但是他们还是会硬生生地强行加在你的前面,似乎在炫耀他们的车技,又似乎根本没有看到你的车。
好吧,我是小车,我怕死,我让。
但是行人呢?斑马线上的行人呢?一旦撞上,就是一场悲剧。
所以,奉劝各位朋友们:交通事故马虎不得。宁可慢一分,不多争一秒。
如何更好地防范交通事故呢?
第一、人人都得绷紧交通安全的弦,尤其是父母,要以身作则。交通安全无小事,一旦发生危及生命,每个人都要绷紧这根弦,不要掉以轻心。不要总觉得车祸都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自己要高度警惕,时刻提醒自己要注意交通安全。尤其是家有孩子的父母,自己不要闯红灯,更不要当着孩子的面闯红灯,要能够以身作则。
第二、家庭教育中,从小让孩子养成等红绿灯的习惯。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组织,家庭教育在交通安全的普及教育中显得非常重要。家长要从小引导孩子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重视交通安全,把这件事放到生命安全的部分重点教育。在牵着孩子过马路时,一定要教导孩子耐心等待红绿灯,不争抢一秒钟。
第三、交通安全意识,要从幼儿园抓起。“中国式”过马路是一种群体性概念,很多国人都不是看红绿灯过马路的,而是看人多人少过马路,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很容易出现意外。要改变整体的“中国式过马路”要从小抓起,让新生代从幼儿园时期就对看红绿灯过马路产生习惯,不多走一步。
结语
一方面,家庭、学校方面要加强对孩子们的交通意识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希望相关部门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一定要设置红绿灯,引导交通秩序,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我是人鱼妈妈,硕士妈妈,专注家庭教育分享,每天分享家庭教育知识。关注我吧!
2. 女司机雨天驾车抵着孩子蹭路?
独角兽观点:又是挠痒痒一样的处罚。照我说,不重罚不足以让她长记性。
在很多地方的交通管理中,车辆礼让行人是非常重要的交通规则。交警也会重点查处斑马线、学校等路段,车辆不礼让行人的违章行为。在深圳,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一律罚200扣三分。所以比起这位女司机的行为,罚款50简直太便宜她了。这种金额很难让她有所触动。
另外,最讨厌外边各种欺负小孩子的人。这个女司机无耻到直接蹭着小孩的腿过去,这明显不是普通的交通违章,这已经构成危险驾驶。并且从视频上看,这已经是在小学生的人堆里,绝对的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都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她。
女司机事后后怕了,应该是怕自己成了网络红人被人肉吧。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老老实实开车,遇到孩子就避让一下,又不赶着投胎对吧。
3. 辽宁葫芦岛撞人事件目前进展怎么样了?
一,关于伤亡情况
案发至今,最受关注的可能是孩子们的伤亡情况了。据最新报道,截至22日16时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之前报道是有5死18伤,看来,在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一名学生,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建昌县委宣传部今日8:30发文介绍,共有5死19伤,重伤3人。
估计这个数据的差异,在于统计时间的不一致。
二,伤亡孩子情况据建昌二小工作人员介绍,伤亡学生是学前班和一年级二班学生。也就是说,伤亡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6岁,最大的8岁!伤者中,还有一名教师,一名家长。目前,教师已经转院,家长情况不详。
比花儿还娇嫩的年龄啊,还没怒放就凋谢了!
三,抢救情况受伤的孩子全部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该医院所有不上班的医生都返院上班,外科、儿科、脑外科、急诊等医生护士,都是跑着干活,争分夺秒,为每一个受伤的孩子,争取机会!
四,关于凶手1.基本情况。
凶手确实是青牛山村村支部书记韩某升的儿子,叫做韩某华,29岁,前几年结婚,有一个5、6岁的女儿,之前在沈阳打工。案发一个多小时之后,韩某华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2.犯罪动机。
目前,据建昌县宣传部介绍,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便采取极端措施,驾车随机冲撞,导致案件发生。
3.可能受到的刑罚
按照宣传部门的介绍,如果法庭采信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凶手韩某华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该嫌犯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极为严重,应当按照最重的处罚!
但不论怎样,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经凋谢了,再也不可能断续重生!只有祈愿,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一路走好!希望所有的家属,节哀顺变——说起来容易啊!
希望当地倾尽全力,抢救所有伤者,并尽快启动心理干预,让他们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也希望警方尽快侦破此案,还社会安宁、家庭祥和!
4.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
做一名律师,我很想对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说一句:“不哗众取宠能死人啦,不把当事人坑死不甘心吧,什么时候中国死亡案件的赔偿费用能算到878万了?不多浪费当事人几万块钱的诉讼费不舒服是吧?误导一个刚刚丧子的父母不是违反职业道德,而是纯粹的缺德。”我们先姑且不论共享单车是否应当在该起案件中承担责任。仅仅是878万的索赔金额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死者是一个11岁的小孩,即便是共享单车要对他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赔偿金额也在80万以下,超过100万的可能性根本没有,更别说878万。无论案件输赢,有一点是确信的,无良的代理律师让死者家属至少为超出的800万诉讼请求多支出了五六万元的诉讼费。而该案面临的局面很可能是:死者家属方完全败诉或者获得的赔偿额不足以支付诉讼费。而死者家属面临的局面是:先中年丧子,接着被骗了一笔律师费,然后被坑了一大笔诉讼费,再然后拿到了一纸败诉的判决书。
而回归案件本身,胡美美律师认为:共享单车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分析如下:1、共享单车并非没有设置密码,也并非密码锁被损坏,而是死者利用其非法途径掌握的共享单车站在密码设置上存在的瑕疵打开的车锁,共享单车方有义务保证自己摆放在街道等公共区域的共享单车不被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随意打开和骑行,但没有义务保证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非法打开车锁,没有义务保证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在任何条件下都打不开车锁。所以,在实者获得车辆使用权的过程中,共享单车方尽到了应有的防范义务,其仅仅是被侵权方,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2、小孩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骑车,而是违反交通规则逆行,其获得车辆使用权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到需要共享单车风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3、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已经在该死亡案件中承担过责任,不能要求共享单车方重复承担责任。综上三点,胡美美律师认为:共享单车方不承担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是极其次要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额原则上不可能超过20万,很有可能就是在10万以内。扣掉律师费和诉讼费,死者家属什么都没有得到。
最后,胡美美律师想说:向当事人释明败诉的风险,让其知晓其通过诉讼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最大限度的节省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花销,是一个律师应当秉持的职业道德。所有律师同行当自重!
5. 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
你好!飞火流星为你解答。
又是一个令人唏嘘的事件!事件发生在3月11日下午,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恶犬扑咬。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童被一犬只扑倒在绿化带里,并遭到撕咬,男童不断呼救,两名男子到场将狗控制后未对受伤男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逃离现场。事件导致一名8岁男童受重伤,汝州警方已介入调查。
恶狗伤人,狗主人控制住狗即带狗逃离,而无视伤着,不予救助。起码的良心和道德都不要了,真是可恶至极,无耻至极,下作至极,严重挑战普通民众的道德底线。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严查细究,找出肇事者,依法依规秉公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给受害者一个说法,也给狗主人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他们从此长点记性。
男童被狗咬成重伤属于侵权行为,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爆出的新闻来看,男童已经被恶犬撕咬成了重伤。因此,狗主人可能已经涉嫌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狗可以没有人性。因为狗并不是人。但狗的主人既然是人,就不能没有人性。一旦丧失了人性,除了令人不齿,也必须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6. 怎样看待河南宝马女教师校园撞人案?
首先对受伤学生表示慰问,这位教师的确错了!原因很简单:女司机!女司机!女司机!
对于题主将“宝马”“教师”作为标签乱贴,我表示严重不赞同!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女司机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没有其他任何意思!与“教师”这个职业更无任何关系!试想,是不是别的职业就不会出交通事故呢?或者说教师就不应该出交通事故呢?还是不能出交通事故?说到底还是把教师要求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了!其实,看得出这位老师已经开的小心翼翼了,速度很慢了。不然,就不是撞伤这么简单了。肯定是会出人命的。但是,她犯了一个女司机很容易犯的错误:操作不当!面对这个,让人感到无奈!学校在管理上应该有所改变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贴“宝马”标签,说明题主对教师怀有深深的“敌意”!充满着傲慢与偏见!也许在他的潜意识里,教师应该骑自行车或者电瓶车上班才对。教师你怎么能有钱呢?
偏偏人家是富二代!
言下之意:富二代不需要做老师,也没必要去做穷酸且辛苦的老师!说白了,这就是思想深处,根深蒂固的看不起老师!
在这,我要告诉题主。教师也是一门职业,她也可以拿高工资,从业人员也有权利拿高工资的!这在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实现了。以我们苏州为例,教师普遍开20万以上的车子。奥迪、奔驰、宝马、保时捷、路虎等品牌在校园很常见。估计题主看到,又要狂吐酸水了!国家正在努力提高教师的待遇,努力营造全民尊师重教的氛围,努力将教师变成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是,要改变人们头脑深处的偏见,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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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学生开车撞人,江西一初三女生斑马线上遇害?
太痛心了!
眼看着这样一个已经长到这么高的妙龄少女被一个像张开血盆大口的公交车卷走,已经为人母的我太难受了!她的家人得多痛苦,如果是独生子女,失去唯一的孩子恐怕是灭顶之灾!
心疼女孩的同时,我想吐槽一下公交车的“路怒族”。
公交车,本来是方便市民通行的,但是,现在很多公交车马路上横闯直撞的特别多,遇到小车不想让,遇到行人懒得让,因为它们是马路上的“庞然大物”,而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傲慢。有好几次开车遇到公交车,明明我开在他们前面,而且前面空余的地方并不足够他们强行加塞,但是他们还是会硬生生地强行加在你的前面,似乎在炫耀他们的车技,又似乎根本没有看到你的车。
好吧,我是小车,我怕死,我让。
但是行人呢?斑马线上的行人呢?一旦撞上,就是一场悲剧。
所以,奉劝各位朋友们:交通事故马虎不得。宁可慢一分,不多争一秒。
如何更好地防范交通事故呢?
第一、人人都得绷紧交通安全的弦,尤其是父母,要以身作则。交通安全无小事,一旦发生危及生命,每个人都要绷紧这根弦,不要掉以轻心。不要总觉得车祸都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自己要高度警惕,时刻提醒自己要注意交通安全。尤其是家有孩子的父母,自己不要闯红灯,更不要当着孩子的面闯红灯,要能够以身作则。
第二、家庭教育中,从小让孩子养成等红绿灯的习惯。家庭是最小的社会组织,家庭教育在交通安全的普及教育中显得非常重要。家长要从小引导孩子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重视交通安全,把这件事放到生命安全的部分重点教育。在牵着孩子过马路时,一定要教导孩子耐心等待红绿灯,不争抢一秒钟。
第三、交通安全意识,要从幼儿园抓起。“中国式”过马路是一种群体性概念,很多国人都不是看红绿灯过马路的,而是看人多人少过马路,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很容易出现意外。要改变整体的“中国式过马路”要从小抓起,让新生代从幼儿园时期就对看红绿灯过马路产生习惯,不多走一步。
结语
一方面,家庭、学校方面要加强对孩子们的交通意识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希望相关部门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一定要设置红绿灯,引导交通秩序,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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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女司机雨天驾车抵着孩子蹭路?
独角兽观点:又是挠痒痒一样的处罚。照我说,不重罚不足以让她长记性。
在很多地方的交通管理中,车辆礼让行人是非常重要的交通规则。交警也会重点查处斑马线、学校等路段,车辆不礼让行人的违章行为。在深圳,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一律罚200扣三分。所以比起这位女司机的行为,罚款50简直太便宜她了。这种金额很难让她有所触动。
另外,最讨厌外边各种欺负小孩子的人。这个女司机无耻到直接蹭着小孩的腿过去,这明显不是普通的交通违章,这已经构成危险驾驶。并且从视频上看,这已经是在小学生的人堆里,绝对的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都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她。
女司机事后后怕了,应该是怕自己成了网络红人被人肉吧。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老老实实开车,遇到孩子就避让一下,又不赶着投胎对吧。
3. 辽宁葫芦岛撞人事件目前进展怎么样了?
一,关于伤亡情况
案发至今,最受关注的可能是孩子们的伤亡情况了。据最新报道,截至22日16时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之前报道是有5死18伤,看来,在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一名学生,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建昌县委宣传部今日8:30发文介绍,共有5死19伤,重伤3人。
估计这个数据的差异,在于统计时间的不一致。
二,伤亡孩子情况据建昌二小工作人员介绍,伤亡学生是学前班和一年级二班学生。也就是说,伤亡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6岁,最大的8岁!伤者中,还有一名教师,一名家长。目前,教师已经转院,家长情况不详。
比花儿还娇嫩的年龄啊,还没怒放就凋谢了!
三,抢救情况受伤的孩子全部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该医院所有不上班的医生都返院上班,外科、儿科、脑外科、急诊等医生护士,都是跑着干活,争分夺秒,为每一个受伤的孩子,争取机会!
四,关于凶手1.基本情况。
凶手确实是青牛山村村支部书记韩某升的儿子,叫做韩某华,29岁,前几年结婚,有一个5、6岁的女儿,之前在沈阳打工。案发一个多小时之后,韩某华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2.犯罪动机。
目前,据建昌县宣传部介绍,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便采取极端措施,驾车随机冲撞,导致案件发生。
3.可能受到的刑罚
按照宣传部门的介绍,如果法庭采信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凶手韩某华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该嫌犯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极为严重,应当按照最重的处罚!
但不论怎样,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经凋谢了,再也不可能断续重生!只有祈愿,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一路走好!希望所有的家属,节哀顺变——说起来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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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警方尽快侦破此案,还社会安宁、家庭祥和!
4.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
做一名律师,我很想对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说一句:“不哗众取宠能死人啦,不把当事人坑死不甘心吧,什么时候中国死亡案件的赔偿费用能算到878万了?不多浪费当事人几万块钱的诉讼费不舒服是吧?误导一个刚刚丧子的父母不是违反职业道德,而是纯粹的缺德。”我们先姑且不论共享单车是否应当在该起案件中承担责任。仅仅是878万的索赔金额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死者是一个11岁的小孩,即便是共享单车要对他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赔偿金额也在80万以下,超过100万的可能性根本没有,更别说878万。无论案件输赢,有一点是确信的,无良的代理律师让死者家属至少为超出的800万诉讼请求多支出了五六万元的诉讼费。而该案面临的局面很可能是:死者家属方完全败诉或者获得的赔偿额不足以支付诉讼费。而死者家属面临的局面是:先中年丧子,接着被骗了一笔律师费,然后被坑了一大笔诉讼费,再然后拿到了一纸败诉的判决书。
而回归案件本身,胡美美律师认为:共享单车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分析如下:1、共享单车并非没有设置密码,也并非密码锁被损坏,而是死者利用其非法途径掌握的共享单车站在密码设置上存在的瑕疵打开的车锁,共享单车方有义务保证自己摆放在街道等公共区域的共享单车不被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随意打开和骑行,但没有义务保证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非法打开车锁,没有义务保证不具备骑车条件的孩童在任何条件下都打不开车锁。所以,在实者获得车辆使用权的过程中,共享单车方尽到了应有的防范义务,其仅仅是被侵权方,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2、小孩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骑车,而是违反交通规则逆行,其获得车辆使用权的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到需要共享单车风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3、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已经在该死亡案件中承担过责任,不能要求共享单车方重复承担责任。综上三点,胡美美律师认为:共享单车方不承担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是极其次要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额原则上不可能超过20万,很有可能就是在10万以内。扣掉律师费和诉讼费,死者家属什么都没有得到。
最后,胡美美律师想说:向当事人释明败诉的风险,让其知晓其通过诉讼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最大限度的节省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花销,是一个律师应当秉持的职业道德。所有律师同行当自重!
5. 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
你好!飞火流星为你解答。
又是一个令人唏嘘的事件!事件发生在3月11日下午,河南汝州朝阳路小学附近两名学生遭恶犬扑咬。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童被一犬只扑倒在绿化带里,并遭到撕咬,男童不断呼救,两名男子到场将狗控制后未对受伤男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逃离现场。事件导致一名8岁男童受重伤,汝州警方已介入调查。
恶狗伤人,狗主人控制住狗即带狗逃离,而无视伤着,不予救助。起码的良心和道德都不要了,真是可恶至极,无耻至极,下作至极,严重挑战普通民众的道德底线。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严查细究,找出肇事者,依法依规秉公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给受害者一个说法,也给狗主人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他们从此长点记性。
男童被狗咬成重伤属于侵权行为,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爆出的新闻来看,男童已经被恶犬撕咬成了重伤。因此,狗主人可能已经涉嫌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狗可以没有人性。因为狗并不是人。但狗的主人既然是人,就不能没有人性。一旦丧失了人性,除了令人不齿,也必须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6. 怎样看待河南宝马女教师校园撞人案?
首先对受伤学生表示慰问,这位教师的确错了!原因很简单:女司机!女司机!女司机!
对于题主将“宝马”“教师”作为标签乱贴,我表示严重不赞同!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女司机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没有其他任何意思!与“教师”这个职业更无任何关系!试想,是不是别的职业就不会出交通事故呢?或者说教师就不应该出交通事故呢?还是不能出交通事故?说到底还是把教师要求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了!其实,看得出这位老师已经开的小心翼翼了,速度很慢了。不然,就不是撞伤这么简单了。肯定是会出人命的。但是,她犯了一个女司机很容易犯的错误:操作不当!面对这个,让人感到无奈!学校在管理上应该有所改变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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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富二代不需要做老师,也没必要去做穷酸且辛苦的老师!说白了,这就是思想深处,根深蒂固的看不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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