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购买(消防车可以买吗)
资讯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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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护车购买,消防车可以买吗?
私人购买消防车没有特别规定。消防车是特种车,购买后上户存在问题。
消防车,又称为救火车,是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供消防部队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车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消防部门也会将其用于其他紧急抢救用途。消防车可以运送消防员抵达灾害现场,并为其执行救灾任务提供多种工具。
2. 事后邻居让我承担600元费用?
邻居晕倒,我帮着打了120,事后检查没什么大毛病,但邻居让我承担600元的救护出车费,合理吗?
救护车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支付?争论从来没停止过,尤其存在于120到达现场后,病患拒绝上车;或者发现病情较轻,无需入院治疗。这两种情况下,有些病患认为自己未从中受益,“谁叫的120,谁承担费用”。
于情,倘若大家都这么想,想必我们在街头遇到有人晕倒、有人磕伤后,恐怕不会选择毫不犹豫地帮着打120,而是“三思”。毕竟我们不是肇事者,帮着打120是情分,若后期被追要出车费,那就实在太委屈了。
若大家都有这个想法,恐怕很多病患会错过最佳抢救期,这是病患、病患家属,以及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从“情”的角度出发,不应向帮忙拨打120的第三人索要出车费,这不利于大家在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挺身而出”,影响是很负面的。
以上是从“情”这一角度作出的简要分析,那么于“理”,救护车出车费到底应当由谁承担呢?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01:救护车出车费向谁收取?如何规定的?首先,救护车不同于119或110出警,后两者是完全免费的,而120是不免费的,医院是要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关出车费、救护费和救护材料费的。
至于救护车的费用到底应当向谁收取,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但由国家卫生和计生委颁布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有如下规定: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该条规定体现了两点:一是救护费用是存在的,120并非免费;二是即便拒缴或延缴,也不得停止救护。
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应当向谁收取,似乎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别着急,依据该“办法”,各省市几乎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条例”,就“向谁收取”的问题,“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举天津和北京这两个例子来看一下:
一,《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29条中规定:
对有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形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这条中特别提到了“患者”,由此可见,患者应当是支付救护费的义务人;且在第39条中再次予以明确: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这么看来就没有异议了,无论是谁拨打的120,即便是毫不相干的第三人,救护车费用也应当由病患或者病患家属来支付,不得向第三人收取。
二,《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35条中规定: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与天津市一模一样,北京市同样规定费用承担人仅限于病患和病患家属,未规定范围之外的人为费用承担人。
同时,该条后半段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即,即便120达到现场后,家属或者病患拒绝上车,前期出车费用也不是由帮着打120的第三人来承担的,而依然是病患及其家属。
综合这两座城市的规定来看,第三人在遇到病患的时候,可以放心拨打120了,费用是无需第三人来承担的,无论事后病患是否接受120的救护,一切费用归病患和家属承担。
0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病患和家属是“受益人”,那么“谁受益,谁付费”以上是从“院前办法”、“院前条例”两方面来做的分析,从法律法规的方面,依然支持以上结论:
1.《民法典》第184条中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帮着打120的就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救助人”,而病患就属于“受助人”,产生的救护车费用可以视作“病患的损失”,而该项“损失”是无需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即救助人没有承担救护费用的义务。
单看这一项,救护车费用就无需救助人来承担,不表扬、不感激就罢了,哪里还有“掏钱”的道理?
2.《民法典》第979条中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帮着拨打120,实际上我们是没有这项义务的,拨打120纯属是为了规避病患病情恶化或者得不到及时治疗,本质上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从这项规定来看,受益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即便是帮忙拨打120的人提前垫付了费用,后期也可以向被救助人讨要回来。
同样是第979条,后款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什么是“损失”?比如因为拨打120而误工,那么法律是支持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的,不单单只限于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综上,从《民法典》上述两条规定来看,病患或者家属就是“受益人”,帮忙拨打120的人就是“救助人”,责任或义务规定的很清楚,相关费用不用救助人来承担。
当然,法律层面是这么规定的,但在不了解情况之前,千万不要随意拨打120,占用医疗资源不说,如果“随意拨打”,那么叫救护车的人就是费用承担人:
《民法典》第1165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试想一下,倘若有人“恶搞”,恶意给另一人拨打120,那么被恶搞的人肯定是不用支付费用的,而是由“过错方”承担,即随意拨打120的人。
写在最后:在发现有病患时,帮忙拨打120是出于好意,而好人是不应当“吃亏”的,向其索要救护车费用,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本质上还是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回到正题,“邻居让我承担600元救护费用”,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他觉得自己占理,他就让他通过司法或调解方式讨要吧。而结果是一定的,他的要求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3. 国外救护车品牌?
福特全顺救护车,法国雪铁龙救护车 ,美国雪佛兰救护车, 德国大众救护车 。
救护车,是指救助病人的车辆。而车身上的“AMBULANCE”是反过来写的,这是为了让前面的汽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直接看到正方向的Ambulance单词,从而迅速让道。
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毫无疑问,一辆救护车正赶往一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所有的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司机可以在车行道边缘、人行道,甚至反方向上行驶——任何地方都行,只要救护车能通过,像奔赴火灾现场的消防员一样,救护人员也需要分秒必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
4. 门诊部能否申请救护车?
不可以
目前好像不可以
这个一定是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国家要对救护车补偿的。个体医疗诊所是不行的。 救护车属于非盈利性工具(官方给予的说法,注意自己甄别。病人家属别对号入座。)你个体诊所要是属非盈利的,那你就可以去当地为生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5. 救护车批发厂家哪里找?
推荐你去江苏鸿运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一下,他家的救护车质量挺好的,而且价格也合理,你提出的要求基本上都能满足,反正我在他们家买的好几年了,现在也没出啥问题。
6. 武汉急救车司机待遇?
一、岗位要求:1、年龄45岁以下,有工作经验优先。2、身体健康,有驾驶证B1照以上。3、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抬担架上下楼。二、待遇:劳务派遣制用工,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到劳动合同。购买五险,根据工作量每月浮动工资,不低于4000元,(目前税后4000-5000)三、工作时间上一个白夜班,休息两天。
职位要求
专业要求: 其他学科
最低学历: 学历不限
工作年限: 经验不限
职称要求: 不限
招聘人数: 3
工作地点:
湖北武昌区杨园街116号
7. 120急救车费能报销吗?
城保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病人在车上发生的院前急救费用可以申请零星报销,但救护车车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急救车费用中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吸氧费、治疗费、抢救费等,可以随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一起,按住院待遇报销。急救车的车费属C类目录,不予报销。但如果是离休干部,根据规定,因急、重病呼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时,急救车费由原工作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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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护车购买,消防车可以买吗?
私人购买消防车没有特别规定。消防车是特种车,购买后上户存在问题。
消防车,又称为救火车,是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供消防部队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车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消防部门也会将其用于其他紧急抢救用途。消防车可以运送消防员抵达灾害现场,并为其执行救灾任务提供多种工具。
2. 事后邻居让我承担600元费用?
邻居晕倒,我帮着打了120,事后检查没什么大毛病,但邻居让我承担600元的救护出车费,合理吗?
救护车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支付?争论从来没停止过,尤其存在于120到达现场后,病患拒绝上车;或者发现病情较轻,无需入院治疗。这两种情况下,有些病患认为自己未从中受益,“谁叫的120,谁承担费用”。
于情,倘若大家都这么想,想必我们在街头遇到有人晕倒、有人磕伤后,恐怕不会选择毫不犹豫地帮着打120,而是“三思”。毕竟我们不是肇事者,帮着打120是情分,若后期被追要出车费,那就实在太委屈了。
若大家都有这个想法,恐怕很多病患会错过最佳抢救期,这是病患、病患家属,以及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从“情”的角度出发,不应向帮忙拨打120的第三人索要出车费,这不利于大家在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挺身而出”,影响是很负面的。
以上是从“情”这一角度作出的简要分析,那么于“理”,救护车出车费到底应当由谁承担呢?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01:救护车出车费向谁收取?如何规定的?首先,救护车不同于119或110出警,后两者是完全免费的,而120是不免费的,医院是要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关出车费、救护费和救护材料费的。
至于救护车的费用到底应当向谁收取,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但由国家卫生和计生委颁布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有如下规定: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该条规定体现了两点:一是救护费用是存在的,120并非免费;二是即便拒缴或延缴,也不得停止救护。
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应当向谁收取,似乎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别着急,依据该“办法”,各省市几乎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条例”,就“向谁收取”的问题,“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举天津和北京这两个例子来看一下:
一,《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29条中规定:
对有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形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这条中特别提到了“患者”,由此可见,患者应当是支付救护费的义务人;且在第39条中再次予以明确: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这么看来就没有异议了,无论是谁拨打的120,即便是毫不相干的第三人,救护车费用也应当由病患或者病患家属来支付,不得向第三人收取。
二,《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35条中规定: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与天津市一模一样,北京市同样规定费用承担人仅限于病患和病患家属,未规定范围之外的人为费用承担人。
同时,该条后半段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即,即便120达到现场后,家属或者病患拒绝上车,前期出车费用也不是由帮着打120的第三人来承担的,而依然是病患及其家属。
综合这两座城市的规定来看,第三人在遇到病患的时候,可以放心拨打120了,费用是无需第三人来承担的,无论事后病患是否接受120的救护,一切费用归病患和家属承担。
0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病患和家属是“受益人”,那么“谁受益,谁付费”以上是从“院前办法”、“院前条例”两方面来做的分析,从法律法规的方面,依然支持以上结论:
1.《民法典》第184条中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帮着打120的就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救助人”,而病患就属于“受助人”,产生的救护车费用可以视作“病患的损失”,而该项“损失”是无需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即救助人没有承担救护费用的义务。
单看这一项,救护车费用就无需救助人来承担,不表扬、不感激就罢了,哪里还有“掏钱”的道理?
2.《民法典》第979条中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帮着拨打120,实际上我们是没有这项义务的,拨打120纯属是为了规避病患病情恶化或者得不到及时治疗,本质上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从这项规定来看,受益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即便是帮忙拨打120的人提前垫付了费用,后期也可以向被救助人讨要回来。
同样是第979条,后款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什么是“损失”?比如因为拨打120而误工,那么法律是支持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的,不单单只限于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综上,从《民法典》上述两条规定来看,病患或者家属就是“受益人”,帮忙拨打120的人就是“救助人”,责任或义务规定的很清楚,相关费用不用救助人来承担。
当然,法律层面是这么规定的,但在不了解情况之前,千万不要随意拨打120,占用医疗资源不说,如果“随意拨打”,那么叫救护车的人就是费用承担人:
《民法典》第1165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试想一下,倘若有人“恶搞”,恶意给另一人拨打120,那么被恶搞的人肯定是不用支付费用的,而是由“过错方”承担,即随意拨打120的人。
写在最后:在发现有病患时,帮忙拨打120是出于好意,而好人是不应当“吃亏”的,向其索要救护车费用,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本质上还是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回到正题,“邻居让我承担600元救护费用”,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他觉得自己占理,他就让他通过司法或调解方式讨要吧。而结果是一定的,他的要求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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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救护车品牌?
福特全顺救护车,法国雪铁龙救护车 ,美国雪佛兰救护车, 德国大众救护车 。
救护车,是指救助病人的车辆。而车身上的“AMBULANCE”是反过来写的,这是为了让前面的汽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直接看到正方向的Ambulance单词,从而迅速让道。
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毫无疑问,一辆救护车正赶往一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所有的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司机可以在车行道边缘、人行道,甚至反方向上行驶——任何地方都行,只要救护车能通过,像奔赴火灾现场的消防员一样,救护人员也需要分秒必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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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要求:1、年龄45岁以下,有工作经验优先。2、身体健康,有驾驶证B1照以上。3、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抬担架上下楼。二、待遇:劳务派遣制用工,和第三方派遣公司签到劳动合同。购买五险,根据工作量每月浮动工资,不低于4000元,(目前税后4000-5000)三、工作时间上一个白夜班,休息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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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经验不限
职称要求: 不限
招聘人数: 3
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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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0急救车费能报销吗?
城保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病人在车上发生的院前急救费用可以申请零星报销,但救护车车费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急救车费用中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吸氧费、治疗费、抢救费等,可以随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一起,按住院待遇报销。急救车的车费属C类目录,不予报销。但如果是离休干部,根据规定,因急、重病呼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时,急救车费由原工作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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